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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之公平责任原则

发布:2023-11-30 09:53:2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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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民法之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之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有错,赔。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有没有错,都要赔偿。

  公平责任原则:都无过错,公平补偿。

  1、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①紧急避险: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给与适当补偿。

  ②举例:甲杀乙,乙抢了老太太的车就跑。给老太太造成的损害:甲赔。

  雷劈造成甲家失火,甲拿起以的棉被救火。甲给与适当补偿。

  (2)见义勇为遭受损害,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①见义勇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给与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②举例:甲掉悬崖,乙将其救起,救助过程中乙受伤,甲可以给与适当补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陷入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

  举例:梦游、癫痫。

  (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①能确定侵权人,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②举例:5楼的烟灰缸砸下来5楼来赔。5、6、7楼都有可能,那么共同补偿。(有些选项会说由除了1楼以外的整栋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刷题巩固

  例题:张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滑入沟中,林某、李某看到后主动帮忙抬车。林某在抬车过程中受伤。关于林某的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林某自行承担

  B、张某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C、由张某、林某、李某共同承担

  D、由承保张某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林某、李某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张某受损,主动帮忙张某抬车,林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林某因无因管理的行为导致受伤,张某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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