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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2021-12-17 09:32:3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新法或者新修订的法律经常会成为法律常识考察重点,由此,今天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像我们生活中的买卖行为、租房子的租赁行为、立遗嘱的行为、结婚离婚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我们重点来看一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形。
 
  (1)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①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②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③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2)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①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②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③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④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3)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刷 题 巩 固
 
  下列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6岁的丙将妈妈的金手镯赠送了给隔壁的小妹妹
 
  B.15岁的乙在端午节买了一个粽子当晚饭
 
  C.25岁的甲为了向心仪的女孩求婚,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钻戒
 
  D.丁在购物时,因对价格数额发生误解而多支付了200元价款
 
  【答案】D。
 
  解析:A选项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无效;B选项乙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该行为有效;C选项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有效;D选项对价格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行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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