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 辽宁事业单位及其他招考 >>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发布:2018-08-15 13:25: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导读】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各位同学,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的知识点是劳动法的一个高频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首先,解除劳动合同是生活当中很常见的一种行为,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结束劳动合同关系或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其中协商解除考的并不多,双方协商一致,我不想干了,我也不想要你了,直接走人就行。单方解除的意思是不需要对方的同意,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单方面的决定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动者单方解除,一种是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毕竟主要是保护咱们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所以身为劳动者有一个很大的权利,就是想走就走,但是得提前通知,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还有就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的,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等,这种情况下都可以随时通知走人,还有一种更加厉害的,可以不用通知就可以走的,一般这种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有更大的过错,劳动者不需要先告知即可解除的,例如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以上是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无缘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得是劳动者有过错而且是重大过错,或者一些客观情况下导致合同需要解除的才可以,如果劳动者本身没什么过错的,就需要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用人单位也能即时解除,一般是劳动者自身的问题比较大,例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等。对于这块不用死记硬背,理解记忆是最好。
  祝大家备考成功!

点击分享此信息:
没有了   |   下一篇 »
相关文章相关文章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8 http://www.ln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14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