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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辽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降低刑责年龄”,也需综合考量

发布:2018-07-04 14:24:5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8年辽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降低刑责年龄”,也需综合考量。要想申论成绩好,关注热点不可少。辽宁公务员考试中,申论是最能拉开考生成绩的一门科目,积累对于申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辽宁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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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责年龄”,也需综合考量
  近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频频示警、不断挑战公众脆弱神经;为此,专家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由14周岁降至12周岁。(7月2日 中国青年报)
  前不久,湖北孝感女孩张某遭男孩黄某用剪刀挟持、抢劫,后被剪刀刺伤等;因黄某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案件被撤销;受害者的母亲不满问道:“谁能保得准日后他会不会再害我家孩子呢?”
  持剪刀劫持、抢劫,明显是犯罪行为,理当受到法律严惩,却因年龄问题,逍遥法外;如何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又该怎样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受害者母亲的质问,恰道出了社会的心声,也引发有关未成少犯罪的话题。
  随着社会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暴力、性侵、抢劫等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正成上升趋势;让受害人的权益难得伸张,校园欺凌屡禁不止,已经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稳定,损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态势,社会纷纷呼呼:降低刑责年龄,将这些“不知天高地厚的小恶魔”,装进法律的笼子里,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而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此,也有人持反对态度,认为降低刑责年龄,虽呼声声很高,也简单易行;但未必就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也有背于“教育、感化、挽救”之原则,不利于其“回归”社会,极有可能诱发更大的犯罪行为。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也就差之千里;其实说到底,未成年人犯罪属社会问题,要有效缓解此问题,理当立足于社会持久发展,不可操之过急,也不应感情用事,需综合考量。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民族希望,关心爱护是理所当然的事;对这些误入歧途的“小魔王”及所带来的危害,必须高度重视,及时亮出法律利剑,让其偿到“法之威严”,付出应有的代价,并让相应措施跟上,力求实现既“惩”又“救”。
  当前,随着生活水平总体的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加快,承担刑责年龄,也当与时俱进,随之降低;一味强调对这些“小魔王”的保护,不但会伤害更多的未成年人,让“小恶”变“大恶”最终也全殃及其自已。
  同时,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社会救助制度也需紧紧跟上,家庭、社会、学校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必要的惩戒莫再缺位,让其从小就明白:犯错就得付出代价;要及时修复已经形同虚设的工读、少管制度,对不够承担刑责的未成年人,及时实施强制改造,让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
  遏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唯有综合考量,“惩”与“救”有机结合,方能有效化解此社会问题,还未成年人更明朗的天空,助其健康快乐成长。
  作者: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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