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分类改革应坚持“第一线为大”原则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获悉: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别制定了职位设置、职务升降等方面的规定。这意味着我国公务员分类改革正式启动。
公务员分类改革是《公务员法》法律实施的内在要求。只要时机成熟,有了分类的紧迫性,有了新职位的创设与固定,就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分类管理和相应的职务序列。
十八大之后,中央深改组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着手加速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的要求。这为两个《规定(试行)》的推出创造了契机,也进一步丰富并维护了《公务员法》的落实。2015年9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这不仅释放了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级别与工资待遇的重大利好信息,也代表着《公务员法》自颁布后首次得到了内容上的充实与拓展,对公务员的规范将更加完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也为如今的公务员全面分类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公务员分类改革是公务员分工不断精细化、职务工作不断专业化和专门化、职务晋升与待遇提高“双轨”剥离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出现的。以往“大一统”的公务员管理、评估与待遇设置,已经无法与新形势、新情况相适应。公务员分类改革若不及时适应新形势与新情况,势必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而从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针对性上看,公务员职位结构呈现“金字塔”结构,处于中上层及以上的公务员,并不存在对分类改革的迫切需求,职务与专业混同,已经不存在双轨管理下待遇增长的需求;反而是处于“塔底”的广大公务员,对分类管理与制度建设有着迫切的需求,因为“塔底”公务员数量众多、专业人才众多、分工与分化最密集,职位与级别“双轨”剥离的需求最强烈。因此,公务员分类改革,就是一场具有战略重要性的基层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改革应意识到这一“第一线为大”的改革的思路,这样才能对齐和理顺这一场新形势、新情况条件下推动的改革。
维护“第一线为大”的原则,就应在分类上做好严肃的工作,切不可为了增加待遇而人为或随意设置专业与行政类别,若是真正让有专长的公务员“待遇大过县长”,这是件好事;但若随意让基层公务员“待遇大过县长”,肯定违背改革初衷,激励制度将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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