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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27人 5月5日报名

发布:2014-05-12    来源: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4年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部分岗位参加同步考试)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4〕33号)精神,现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招聘对象及条件


  招聘对象为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详见《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4年7月1日。201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试,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按期毕业并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三、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用人单位具体招聘人数、职位简介、资格条件和咨询电话等信息由辽宁省人事考试局和我局分别对外公布,考生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或者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lnfda.gov.cn,下同)查询。


  对《职位信息》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招聘单位咨询电话可以在上述网站上查询。


  (二)报名


  1.现场报名。


  通过考核方式招聘的人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2014年5月5日至5月11日


  具体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1:30—4:00


  报名地点: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地址:沈阳市东陵区长青街58号),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高荣路5号)。


  报名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彩色同版照片2张。2014年毕业生应提供学生证和学校推荐意见书。


  2.网上报名


  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招聘的人员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应在2014年4月17日9时至23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


  (2) 查询审查结果。报名期间,各用人单位将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照片进行审查,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重新上传照片;同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24小时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考人员可于2014年4月17日至24日12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审查结果。


  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审查后,考生报名信息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本人须持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局申请修改:姓名中的错别字(常见的主要有同音字、形似字等);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


  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改报其他职位。对初审方面的问题考生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用人单位咨询。


  (3) 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初审,须于2014年4月17日11时至25日17时重新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使用易宝支付平台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易宝支付平台支持的银行卡(28家银行)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28家银行的储蓄卡,详见《辽宁省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网上支付说明)。


  报考人员在网上缴费后,须及早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与省人事考试局缴费咨询联系(查询时请提供银行名称、订单号、缴费时间、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等信息)。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4)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的比例不足2:1时,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4年5月26日9时至31日15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四)收费


  本次考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50元收取。


  (五)注意事项


  1.报名政策咨询由各招聘单位负责。


  2.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聘职位。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或与招聘职位要求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和聘用审批时一经查实,取消面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4.对招聘职位报名人数未达到公告规定的开考比例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取消的职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报考已取消职位的考生不能参加本次考试,其缴纳的考试费用退回原缴费卡中。


  5.考生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应保持畅通,以便招聘单位或考试机构考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内容


  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步考试笔试。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生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考试的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0:30 《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报考者须携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成绩查询及分数线确定


  考试阅卷结束后,《辽宁人事考试网》将发布查询考试成绩的时间和办法。请考生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的成绩查询通知。


  在阅卷过程中,对异常试卷参照公务员考试阅卷有关规定处理。


  最低合格分数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五、资格审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与各用人单位组成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报考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彩色同版照片2张。201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生证和学校推荐意见书。


  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地点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


  六、面试


  应聘考试考核岗位的人员按招聘岗位笔试合格成绩由高到低1:3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参加笔试人员确定。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为5:5。


  应聘考核岗位的人员,直接参加面试。


  面试人员名单将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面试内容为综合能力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不予聘用。面试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面试成绩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通知应聘者。


  七、体检


  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应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严禁任何组织、单位、个人干预体检医院做出体检结论。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须在接到应聘者申请后7日内安排复检。用人单位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的,原体检医生不参加复检。复检另选体检医院进行的,复检医院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院资质,由省局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因体检不合格或应聘者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需递补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确定递补体检人员应在一周内完成,递补仅限一次。


  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八、考核


  省局和招聘单位负责考核工作,重点对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查报考资格。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需递补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


  九、公示


  拟聘用人员确定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如因考生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十、聘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在招聘考试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等,视为自动弃权。


  十一、招聘工作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巡视,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招聘计划信息表。xls


  联系电话:024—31607106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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