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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辽宁公务员考试公安系统资格审查体检体测的公告

发布:2014-05-11    来源: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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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辽宁省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资格审查、特殊标准体检、体能测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内容及标准条件


  (一)资格审查


  1、考生须按照职位要求,携带相应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准考证,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考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下载,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2014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能够按期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证明(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样式附后),证明中考生的专业须与毕业证书所列专业一致,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已参加工作的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样式附后)。


  2、2012、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须提供未就业证明(样式附后)。其中,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未就业的,由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档案已转到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未就业的,由相应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3、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报考有中共党员、计算机等级、外语等级、执业医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纳入2012年以前(含2012年)我省“四个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考生,须开具《“四个计划”人员证明》。“四个计划”服务期未满的考生,须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生,以及2008年以前的“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团省委出具;“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考生,以及2009年以后的“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服务地所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5、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提供因公牺牲证、革命烈士证、英模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省考生另须提供所属省级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样式附后)。


  6、报考职位信息表中标注“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辽宁生源,不含行业公安)”职位的考生除资格审查要求的材料外,另须提供由学校招生办出具的高考生源地证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除外,样式附后),并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


  7、报考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招考职位的考生,须提供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参军退伍证明(样式附后),并携带好退役士兵证、户口簿、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资格审查要求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上网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网址:http://www.cscse.edu.cn)。


  9、参加省委党校举办的大专班、本科班和在职研究生班,中央党校委托省委党校举办的本科班、研究生班和省刊授党校举办的大专班的学员,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和在职研究生教育学历的,需经省党校系统学历教育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验印,在毕业证书上加盖辽宁省党校系统证书专用章。


  10、援藏、援疆干部子女户口迁至西藏、新疆,在西藏、新疆参加高考,录取到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报考职位信息表中标注“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辽宁生源,不含行业公安)”职位的考生除资格审查要求的材料外,另需携带省委组织部开具的《支疆援藏干部证明》以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特殊标准体检


  1、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狱医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检查矫正视力的职位已在职位信息表备注一栏中注明)。


  2、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三)体能测试


  1、测评项目和标准:


  (1)男子组

项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2)女子组

项  目

标  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

≤4′20″

≤4′30″

纵跳摸高

≥230厘米

 

  2、测试方法:


  (1)10米×4往返跑


  受测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S1

 

   S2

 

 

 

 

 

 

 

 

 

 

 

←→

 

     ←  10米  →

30厘米

图1

 

  (2)纵跳摸高


  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


  (3)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报考职位信息表中标注“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辽宁生源,不含行业公安)”职位的考生,不再安排特殊标准体检和体能测试。


  二、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安排


  总体时间安排为2014年5月12日至5月17日,每天入场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00~15:00。检查矫正视力及30岁以上的考生下午2点以后入场。其中:


  报考沈阳、营口、省厅机关(含辽河)地区的非面向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职位的考生,安排在5月12日;


  报考丹东、盘锦、葫芦岛地区的非面向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职位的考生,安排在5月13日;


  报考鞍山、抚顺、本溪地区的非面向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职位的考生,安排在5月14日;


  报考大连、阜新、铁岭地区的非面向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职位的考生,安排在5月15日;


  报考锦州、朝阳地区的非面向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职位的考生,安排在5月16日;


  报考职位信息表中标注“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辽宁生源,不含行业公安)”职位的考生,集中安排在5月17日上午进行资格审查。


  (二)地点安排


  地点设在辽宁省沈阳体育学院室内体育场。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36号。乘车路线:沈阳站乘坐327路公交车至华府丹郡站下车,沈阳北站乘坐333路公交车至沈阳体育学院站下车。


  三、考生递补


  考生资格审查、特殊标准体检、体能测试单项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因此而出现的职位空缺,从加权后笔试总成绩合格者中依次递补。递补仅限一次,安排在5月23日进行。递补考生名单及递补检查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注意事项


  1、考生除必须携带的证件及有关材料外,其他与检查无关的物品一律不许带入。


  2、考生应着运动鞋和轻薄运动服。


  3、考生参检时,胸前佩有随机编号,不得自报姓名。


  4、参检考生在检查裸眼视力时,不得戴隐形眼镜,违者按不合格处理。


  5、考生无论检查是否合格,必须按要求到各登记处登记。


  6、审查、检查结束后,请考生从出口离场,严禁滞留。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殊标准体检与体能测试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和复测。


  8、考生请随时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相关信息的发布。


  9、考生录用后一年试用期内,全省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公安专业培训,培训不合格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五、咨询电话


  辽宁省公安厅:024—86992270(报考省厅机关职位)    024—86993241(报考各市职位)


  特别提示:请考生确保报考时所留通讯工具畅通并严格按公告时间、地点参加审查和检查。请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场外谣传,谨防上当。


  附:


  1、2014年辽宁省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人员名单。rar


  2、2014年应届毕业生证明(样表)。doc


  3、2012、2013未就业证明(样表)。doc


  4、单 位 同 意 报 考 证 明(样表)。doc


  5、中 共 党 员 证 明(样表)。doc


  6、参 军 退 伍 证 明(样表)。doc


  7、因公牺牲、烈士、英模证明(样表)。doc


  8、高考生源地证明(样表)。doc


  辽宁省公安厅


  2014年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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